有过火车乘车经历的人都知道,不到开车前的特定时间节点,火车站进站口,旅客是进不去的。同样的道理,在售票大厅这样的特定场合,虽然人流量大;但是,为什么就不能采取一定的积极管理(干预)措施,把正常的排队买票(取票)人员,和总在里边转悠但并不排队买票(取票)的闲杂人员区分出来,把存在寻找“猎物”进行诈骗嫌疑的闲杂人员等以“礼送”方式过滤出去,留出一个干净、安全的购票环境给旅客呢?
甚而至于,骗子居然身着“志愿者”服装甚至是制服,在售票大厅内旁若无人的随意游走,物色“猎物”;“李鬼”肆虐,“李逵”又岂能打瞌睡,对此漠视?北京西站目前有民警、车站管理员、特警、保安等各类安保人员凡数百名,还不包括各类客服人员;安保一块,有必要把巡查、盘查工作引入到售票大厅之中,做到厅内管理的精细化。厅内安保人员尽到谨慎注意义务,通过强化巡查、盘查,把并不排队购票(取票),但又在厅内长时逗留的无关人员“礼请”出去,以挤压掉骗子的行骗活动空间。
目前,从执法层面打击诈骗活动存在困境,应从团伙犯罪、累积犯罪角度入手从重严惩
火车站诈骗团伙猖獗,就根本而言之,所暴露的还是在此类场合,违法犯罪成本过低的问题。这违法犯罪成本过低,除了前面提到的旅客不太愿意追究、车站不太爱管外,更于,哪怕抓到了诈骗分子,后续执法也存在困境——威慑力太小。
就拿燕俊来说,一次被骗521元车票钱,报道中提到的另一位旅客顾女士,则是曾被骗去800元,若纯以个案而论,金额都很有限。哪怕骗子被逮住,除了按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9条规定:“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”,罚款千元以内又或拘留半月以下,又还能怎么着他?说不定过段时间他出来了,又过来车站干起老本行了。
根据最高法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条规定:“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、五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……‘数额较大’、‘数额巨大’、‘数额特别巨大’。”;换言之,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,才达到诈骗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。但是,如果是连续作案,多次诈骗,违法犯罪活动是一连串的事件,是有延续性的,那么,按照相关司法解释,诈骗所得的计算又是可以累计的;同时,如是团伙犯罪,相比个体犯罪,又是从严惩处的。
所以,就公安机关的打击火车站诈骗活动的执法工作而言,一旦抓获骗子,建议不能停留于就个案论个案,而要深入下去,查清单次诈骗行为背后,有无一连串的诈骗活动,并查清涉案者的背景,是否涉及团伙作案因素。如果涉案者是连续作案,多次诈骗,甚至涉及团伙因素,诈骗所得累计达到3000元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,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,亦即,在法律框架之内,把在火车站从事诈骗活动者的违法犯罪成本抬上去,倒逼他们“出局”。
“人固有一被骗,或者被电信诈骗,或者在西站?”,果真这样吗?绝非如此。火车站并非“法外之地”。要给火车站诈骗团伙猖獗的乱象治理破局,关键还在于通过旅客自身提高警惕性、火车站安保管理趋于精细化,尤其是公安机关打击诈骗活动做到不枉不纵、精准有力,三方面“三管齐下”,合力施为。同时,火车站和公安机关的治理,也不能流于运动式的一阵风,而要形成常态、长效机制。惟其如此,诈骗团伙才会无处遁形,销声匿迹,才能还火车站一片净土,给广大旅客一个安全、快乐的出行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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